常見教育法理知識匯總
- 時間:
- 2018-12-21 16:47:50
- 作者:
- 張老師
- 閱讀:
- 來源:
- 四川教師資格網




一、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則(單、多)
1.堅持教育社會主義方向原則
2.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原則
3.教育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原則。
4.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5.教育法制統一的原則。
二、教育法概念(判斷)
教育法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教育法律。
三、教育法的形式淵源(多選)
我國教育法規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四、教育法規體系的結構(單選、多選)
(一)橫向結構:多選
處于同一層次的教育法,如:《義務教育法》、《職業技術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會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師法》等等。
(二)縱向結構:單選考察不同法律的制定機構
1.教育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教育單行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規: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如:《教師資格條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等。(注意:教育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有三種:條例、規定、辦法或細則。)
4.地方性教育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如:《上海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山東省職業教育條例》。(注意:通常命名為:條例、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等。)
5.教育規章:包括部門教育規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部門規章:國務院所屬各部、各委員會發布;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教育法律規范的結構(多選)
1.假定(法定條件):法律規范適用的條件和范圍,即什么條件下,對什么人能夠適用。
2.處理(行為準則):規定了人們的行為,即在法定條件下,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
3.獎懲(法律后果):在法定條件下,做出或不做出某種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六、教育法律關系
1.教育法律關系:有教育法律規范所確認和調整的、表現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判斷)
2.教育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單選)
產生:法律關系主體權利和義務的確立;如:簽訂合同
變更: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變更,即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更。如:更改合同內容。
消滅:權利與義務的終止。如:合同終止。
七、教育法律責任的規則要件(多選)
1.有損害事實;
2.有違法行為;
3.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八、教育法律救濟(多選)
(一)教育法律救濟: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裁決教育法律糾紛,從而使相對人受到的權益獲得法律上的補救。
(二)教育法律救濟的方式
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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